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45号)

09.12.2015  16:47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新改扩建石油天然气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适用于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依法履行新改扩建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职责。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油气田开采企业集输管线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仍按非煤矿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
      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按项目进展阶段分别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可不提交位于化工园区或集中区的证明。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已取消,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依据《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1号)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权限划分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建设单位为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
      (三)输送管道跨市(地)、省直管县(市)的。
      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承担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符合《办法》要求,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要求。承担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2号)要求。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要严格管道焊缝和防腐质量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对管道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管道总体建设质量负责。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加强我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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