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法院:依法执行清贷款 司法为民保春耕

09.04.2022  02:35


    4月3日,北安市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接到家住北安市海星镇幸福村(距北安市98公里)村民孙某的电话,“你好,是法院工作人员吗?你们查封我的水稻我联系好了买家,明早7点过来装车,你们能否赶到现场?

    受黑河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外出受限,因此法官助理立即向执行局领导报此事。执行局领导表示,要配合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办理好外出报备手续,同时春季乡间道路泥泞,注意出行安全;要如实记录所卖水稻的斤数,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避免节外生枝。

    在办理完报备手续后,4月4日早5点30分,执行法官带领两名执行干警驾车从北安市出发,7点赶到被执行人家中。

    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决定由被执行人孙某自行变卖上述水稻。期间,在对第二辆运粮车装车过程中司机发现有部分水稻被雪水浸湿,要求装卸工人停止对剩余水稻的装车工作,并将车顶用扇布盖好,但执行干警发现仍有将近2吨的水稻没有被水浸湿,于是干警尽量与司机进行沟通,向其释明这些水稻对一个家庭的重要意义。经过将近10分钟的劝导,司机同意打开扇布,剩余的水稻经过工人细心挑选,一锹一锹的装进了铲车,再由铲车装进了运粮车,保证粮食颗粒归仓,同时也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最终,全部水稻以130665元的价格成交,粮款由买受人转到北安市法院案件往来款专户。同时,申请人同意根据孙某及其家人的生产、生活情况为被执行人孙某保留部分费用以便其进行再生产和生活消费。

    被执行人孙某等人因欠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未及时归还,经北安市法院立案执行,于2021年1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和孟某的水稻。

    当时被执行人孙某在上海打工,在电话里申请法院不要启动拍卖或变卖程序,考虑到受疫情影响,水稻价格在年后可能会涨价。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暂不处置查封物,待被执行人孙某认为价格合理后由其和申请执行人每人选取一家收粮机构,价高者得,后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竞买权故上述水稻交由被执行人孙某自行变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