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卫药政函〔2016〕70号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药政发〔2015〕19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使用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
(一)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
(二)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应达到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为: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30%,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20%;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
(三)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管理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允许网下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药事委员会,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药物,要保证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基本药物相关政策重要内容和行风建设的评价指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将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定期通报。
三、加大基本药物配送监管
(一)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尤其要加强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兼顾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统筹做好药品配送管理工作。
(二)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且拒不纠正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付款制度,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完成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四、积极推进合理用药宣传培训
(一)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保障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完善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控制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促进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为重点,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的优先使用,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二)广泛开展基本药物使用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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