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在职创业 离岗创业

05.08.2015  11:50

  哈尔滨日报讯《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下发。《意见》规定,黑龙江省各级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同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

  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放宽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推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统筹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

  转变涉企的行政服务和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简政放权,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推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总部基地和互联网服务商实行“一址多照”,用园区秘书公司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可享税收优惠

  根据《意见》,各级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给予补贴或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创建农民创业园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批量进驻电商平台。

  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小微企最高可获200万元贴息贷款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时,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

  大学生基层工作可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级别工资高定1个档次;满3年以上,级别工资再高定1个档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薪级工资高定1级,满3年以上,薪级工资再高定1级。

  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可获稳岗补贴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

  在黑龙江省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