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物遭遇危旧房改造被征收 引发“民告官”

31.03.2016  13:05

央广网南京3月31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南京寸土寸金的新街口地段有一栋民国建筑,本来属于原民国水利部部长陈湛恩。但是这栋已经被定为区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却被玄武区政府以“危旧房改造”的名义列入了征收范围。

为此,房屋的主人以“征收不合法”为由将玄武区政府告上了法庭。昨天(30号),这起“民告官”案件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被政府以“危旧房改造”征收,合理吗?

位于南京新街口青石街20号、门匾上题写“青村”的这栋民国建筑,在2007年到2011年进行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被确定为区级“不可移动文物”。

住在这里的缪霞女士告诉记者,这栋二层小楼总建筑面积是420平米。小楼的房主是缪女士爱人的爷爷——陈湛恩。

陈湛恩是我们的爷爷,当时在国民政府任水利科科长,统管全国水利。1934年由他的同事茅以升,就是我国著名的桥梁专家,建造设计的这个房子。

2013年起到去年8月,南京玄武区政府先后向缪女士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和征收补偿决定书,名义都是“危旧房改造”。对此,缪女士曾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一决定,却被南京市政府予以驳回,她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将玄武区政府和南京市政府都告上法庭。

缪女士的代理律师刘维东表示:“这次在中院的诉讼要求主要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还有一个就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的决定。

刘维东律师认为,青石街20号这栋民国建筑不仅是区级“不可移动文物”,同时产权方面也是私人所有。玄武区政府向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下达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对于法律的适用就应该适用于《文物保护法》,不应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因为《文物保护法》是上位法。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文物,包括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经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协商一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因此,原告律师认为,征收补偿只适用于普通用地征收项目,不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玄武区人民政府你下文征收的针对是青石街危旧房改造,那你征收只能是针对危旧房改造来征收的,如果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你不能笼统地直接把它涵盖在内。应该是剔除出来,重新下达另外一个适合它的行政决定。目的是为了文物保护的需要。

对于原告的观点,被告方玄武区政府代理人、区法制办工作人员尹路持不同看法。

尹路表示,征收缪女士一家私有房产,是按照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二条,可以根据公共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条令并未指明如果个人房屋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便不可征收。

他还强调,即使在《文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查询到任何条文,明确个人所属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不可征收。

对于为什么要“征收”青石街20号,缪霞女士告诉记者,她从青石街被征收地块普通民房住户手中获得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面明确写着用地性质是商业金融业用地。

对此,被告方玄武区政府代理人尹路表示,在征收之后,发生转变的只是房屋的产权,但这栋文物他们依然会按照《文物保护法》进行修缮、维护和管理,并不会进行损坏。

不过,虽然原告多次提问,但对于征收之后,这栋房屋将用于什么样的目的,被告方并没有提及。

原告缪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不可移动文物即使需要维修,根据《文保法》相关条款,也应先由所有人履行保护和修缮的职责。

缪女士也表示,这栋房子她们已经传承了6代人,实在不愿意在自己手上失去,因此不论政府给出多少补偿都不愿意被征收:“保护也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们是有能力,也有决心来维修保护这个房子的。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过大,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