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13.06.2014  23:04
黑安监发〔2014〕22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经省政府6次常务会研究部署和先后三轮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部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经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为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现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严格落实“审一次”的原则。取消市级 “受理窗口”,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直接向省局提交延期申请材料。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组织现场审查(许可期限内发生伤亡事故的除外)。其他企业由省局根据情况,组织市级、县级安监局和专家现场审查。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省局参加竣工验收的,不再另行组织审查;省局未参加竣工验收的,发证前要组织开展发证条件现场审查。

      (二)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地市级安监局要按照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时开展许可证延期换证材料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确保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局提交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市级安全监管局要下达催办告知;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3个月内补办延期手续;到期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提请省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延期不及时、未下达整改通知或未跟踪督办的,将对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按照市(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严格考核。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准备工作。因企业原因导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此项审批取消后,为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环节的管理,真正做到“放管并重”,各地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45号令)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方案论证、上岗培训、设备检测等相关工作,并将试生产准备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内容。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措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并达到稳定运行状态,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应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试生产(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关于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此项许可已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对此类申请要从严把关,严格安全条件审查,保证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此项许可已明确暂停实施,各地今后不再受理此类申请,禁止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审批活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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