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警示谈话制度

22.06.2016  13:01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商
务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驻厅纪检组监督责任细则(试行)》和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前廉政谈话
(一)任职前廉政谈话对象为厅机关新提任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及新提任的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新提任厅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厅党组书记、驻厅纪检组分别进行;新提任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厅党组书记、驻厅纪检组、分管厅长分别进行;其他新任职干部的廉政谈话由驻厅纪检组、分管厅长、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形式进行。
(三)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领导干部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新任职领导干部增强组织观念,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3、遵纪守法教育。要求新任职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5、被谈话人在进行廉政谈话中要对带头廉洁自律、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表明态度。
(四)任职前的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超过上岗后2个月。
二、廉政教育谈话
(一)开展廉政教育谈话的目的主要在于推进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预防廉政风险,教育党员、干部做到清醒就任、清正履职、廉洁从政。
(二)廉政教育谈话应采取逐级谈话的方式进行:
1、厅党组书记、厅长主要负责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含直属单位省管干部)进行谈话;
2、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对分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所在部门干部、职工进行谈话。
(三)廉政教育谈话内容可参考第一项第一、三款之内容进行。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的方式分别进行。
三、诫勉谈话
(一)开展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诫勉谈话:
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责任的;
2、职工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四)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3、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5、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职工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具有上述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六)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驻厅纪检组长负责,诫勉谈话应先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党组同意,谈话时应做好记录。
(七)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15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理由,对未讲清的问题可做进一步了解。无故不回复的,函询部门有权责令尽快回复。
(八)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类廉政警示谈话应填写《廉政警示谈话备案登记表》,及时报送驻厅纪检组存档备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警示谈话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