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妇联关于留守妇女家庭状况的调研

13.06.2014  23:12

  随着经济与社会信息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寻求增收致富的途径,给经济社会带来发展和提升农民纯收入的同时,也衍生出农村大批留守妇女,这类特殊群体尤其值得关注,县妇联结合“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以及“双走进”活动,抽调专人,在乡、村妇女干部的积极配合下,采取进村入户、查看资料、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全县农村留守妇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全县留守妇女家庭基本情况
   望奎县是一个拥有50万人口的农业大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也是省级十弱县。望奎妇女总数223982人,农村妇女89327人,占妇女总数的39.9%,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妇女6.2万人,占农村妇女总数的69.4 %,其中已婚妇女4.9万人,农村留守妇女22673人,其中50岁以上的留守妇女8673人。留守妇女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3817人,愿意外出务工的3466人,愿意与丈夫同城务工的6717人。在我们调查过程中,有80%的留守妇女为50-69岁老年妇女,20%为30-49岁中年妇女,18-29岁及70岁以上留守妇女几乎为零。其原因很简单,年轻的夫妻结婚后如果需要打工就一起外出了,年老的留在家里照顾孩子子女对其不放心,这样留守的重任就落在了中老年妇女的肩上了。90%的妇女因照顾家庭老人、抚育孩子、照料农业生产是妇女留在家的主要原因。在留守妇女中,几乎一半的人有过外出打工的经历,她们也很想和丈夫一起外出打工,但为了照顾老人和孩子不得不放弃打工,回家务农。另外女性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工资待遇也低,所以多数妇女选择了回归家庭,这一现象在40岁左右的留守妇女群体中表现尤为明显。
  二、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的主要特点
  我们调查时了解到,90%的留守妇女希望丈夫外出打工,提高家庭收入,这些妇女大多数是青壮年;10%的留守妇女不希望丈夫外出打工,这些妇女大多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状况不是太好。约有70%留守妇女表示希望丈夫打工的地点离家越近越好,哪怕收入少一点,30%的表示只要挣钱多,远些也无所谓,同样的待遇,希望离家近些。调查显示,95%以上的留守妇女对家庭和丈夫的满意度比较高。留守妇女虽然独自在家承担着照顾老人、小孩和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责任,但是她们对当前家里的状况是比较满意的。70%以上的留守妇女跟老人相处融洽,98%对丈夫的家庭责任心满意。
  三、留守妇女婚姻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近年来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的逐年增多,妇联系统接待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案件也逐年增多,2011年全县妇联系统接待留守妇女婚姻家庭案件58起占婚姻家庭案件97起的60%;县法院和县民政局受理的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其中涉及到农村留守妇女的人数也在增多。
   1.婚外情上升,第三者插足成为首要问题。由于男人外出务工,夫妻二人少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很难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火箭镇王女士几年前经人介绍与男青年李某认识结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和感情培养,结婚不久便怀孕在家生育,由于王某在家一人带孩子很辛苦,心情不好,日常生活中与公婆关系紧张,经常打电话与丈夫李某告状诉苦,李某夹在父母与妻子中间两头生气,时间长了不愿回家,在外有了第三者,也不再管家,不往家寄钱,其父母因与王某不和,对其儿子的行为听之任之,王某与家人的积怨越来越深,之后王某与丈夫失去了联系,一气之下抱孩子回娘家,无奈之下王某请求离婚。
  2、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意识淡漠,防范意识差,导致婚姻失败
  青年男女外出务工产生好感,或者为了多生孩子,逃避计生部门的处罚,未领取结婚证先生育,在双方感情危机,婚姻出现问题时留守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先锋镇女青年杜某与灵山乡男青年刘某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两人辗转多个城市打工、租房、生子,在一连生至四个女孩时,男青年刘某带着一家人回到老家古庄店乡,不久便以外出打工挣钱为由,一去不复返,并且杳无音信,留守妇女杜某在家没有生活来源,一人带着四个女儿以拾废品为生,艰难度日。
   3、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和谐等原因导致的婚姻解体。大部分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素质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青年男女结婚后大部分与公婆一起生活,有的新婚婆媳关系难以度过“磨合期”。通江镇一妇女刘某,刚结婚婆婆就说这说那,挑媳妇的毛病,转年,其生一女儿,更增加了婆婆的嫌弃,丈夫在外务工不长回来,从而导致结婚不到两年就离了婚。望奎镇妇女徐某结婚不到一年发现自己得了尿毒症,丈夫为了给她看病外出务工挣钱,婆婆嫌弃她,挑拨她和丈夫的关系,想让他们离婚,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徐某冒风险生了一个男孩,不久就发现孩子患有脑积水,家庭面临两个重病号,需要大量的医疗费,婆婆不愿出钱治病,丈夫也感到治愈两个人病的希望不大,在母亲的鼓动下,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求。此时,女方徐某来到县妇联,请求帮助,在县妇联的的重视下,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女方的权益。
  4、留守妇女文化层次低、经济不能独立导致婚姻失败。随着经济的不断开放,外出打工的丈夫也接受了一些新的思想,开放的外部世界冲击着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他们的内心也发生了变化,对家里糟糠之妻产生了嫌弃的心理,认为她们思想保守、外型不够靓丽时尚、文化层次低,成了黄脸婆,看不上她们的言行举止,没有共同语言,于是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有的男方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生活所吸引,喜新厌旧,就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或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在家的女方独守空房,多年等待,夫妻不能团聚,只得起诉离婚。据县法院统计,在这些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至少有20%-25%。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60%-70%。
  四、日益增多的留守妇女离婚现象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
  1、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在当地农村,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两村相邻或同一个村的人,田连地埂,鸡犬相闻,老亲加新亲,同时还有“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心理,一旦一方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件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2、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经济条件和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他们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使其容易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到他处的农村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妇女的财产分割权。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男方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女方很难掌握实际财产,难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视权。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加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五、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外出打工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随着男人的外出,她们孤独地守护着身边的子女和农田,经济地位和精神世界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留守的女人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的势头。
  1、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通过开展 “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好丈夫”、“好媳妇”、“好婆婆”等丰富多彩的评选表彰活动,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2、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六五”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3、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关心留守妇女并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尤其是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要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为留守妇女提供生活、生产、身心健康、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帮助。结合新农村建设出台相关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环境,关心她们的身心健康,培训农村妇女实用技术,提高她们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建议法院在办理无过错的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时,要尽量照顾留守妇女的权益。
  4、各级妇联组织要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勤劳致富的本领,抛弃那种“小女子”的思想,培养“四自”精神。要深入调查研究,探寻影响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因,探索解决她们婚姻家庭问题的新路子、新举措,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同时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及时为遇到婚姻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各种帮助,使其尽快摆脱困境,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