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参保居民一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10%

26.08.20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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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信息#【哈市参保居民一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10%】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40、480、72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100元。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

参保居民一年内 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10%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新浪黑龙江
市医保全面开通跨省住院结算
  哈市医保现已全面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哈尔滨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