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 黑龙江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2.03.2018  00:41

    “禁止被申请人吴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 2015年7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签发了黑龙江省第一份离婚家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事裁定书》,若吴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通过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为受家暴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

    道外区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使用与家事审判改革“冷静期”制度结合起来,即给双方六个月的时间冷静,对施暴者做进一步的考察,如果施暴者不收手,不仅面临着法律的严惩,更会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以及财产分配问题的依据。在道外区法院审理的部分涉家暴的家事案件中,经过法院回访,施暴者明显改观。

    长期以来,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在举证方面存在一些障碍,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有时疏于保护证据材料。反家暴法规定了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那么,身体上遭受暴力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能被准确地认定为构成家暴?到底该如何留存家暴证据?如何提高依法抵制家庭暴力的能力?

    自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下大力气采取多方法、多渠道进行宣传。

    七台河中院举办以“反家庭暴力”为主题的维权日活动。齐齐哈尔中院通过送法进社区、进村庄等形式及时进行宣传,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并就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实施家暴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勃利县法院邀请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在当地电视台进行以案说法、以案释疑,提高广大群众认识家暴、防范家暴、指证家暴的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家暴、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

    反家庭暴力应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做到各部门之间有效衔接。如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专门窗口接待寻求帮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妇联以及民政部门设置心理咨询室,帮助有类似问题的人员进行心理疏通,减少家庭暴力。

    家事审判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要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进行约束,厘清情与法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