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半月改革动态(2015年6月1-15日)

19.06.2015  15:31

   一、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会议认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能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证(照)转换,旧证(照)在到期前继续有效。

   二、财税体制改革

  6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措施,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用。会议认为,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坚决改变资金使用“碎片化”,提高使用效益,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会议确定,一是对地区和部门结余资金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用于重点建设。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较大的地区和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规模。二是推进科技、教育、农业等重点科目资金整合,加快消化结转结余资金。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用于其他方面。四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将资金分配、项目确定权交给地方,允许地方在统筹使用上先行先试。五是加强部门内和跨部门资金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六是将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使用。七是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力度。八是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执行,各级财政要严格控制代编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水利、社保等领域开展滚动财政规划试点。

   三、金融体制改革

  6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会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向消费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贷,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大额存单产品。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宣布推出大额存单产品,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可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并以市场化的方式确定利率。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央行制定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分固定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通过银行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与现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的发售方式类似。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及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

  央行表示,大额存单推出初期,将首先在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此后,央行将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情况,有序扩大发行人范围,对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大额存单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让,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此外,大额存单还可以用于办理质押。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四、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据国资委网站6月1日消息,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

   五、电力体制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第一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探索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继深圳市开展我国第一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之后,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又批复了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蒙西试点方案”)。蒙西试点方案总体上与深圳试点方案基本一致,主要内容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单独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监管周期定价(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2017年),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激励和约束机制。试点改革后的电网企业盈利不再与购售电差价相关。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在一些方面作了改进:如增加了核定输配电价时需考虑交叉补贴等内容;对电网输配电成本费用的具体指标核定标准更加明确和严格,激励企业加强管理、节约成本。

   六、价格改革

  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决定将教材价格及部分服务收费标准下放到省级管理。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今后,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七、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签署。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和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尹相直6月1日在韩国首尔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韩自贸协定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对中韩两国而言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协定,具有“利益大体平衡、全面、高水平”特征。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签署生效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内需、惠民生和发展现代服务业。为此,一要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取消床位规模等前置条件。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二要支持通过股权、项目融资等筹集社会办医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三要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试点区域注册和备案管理,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四要落实社会办医各项税收优惠,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职称评定、课题招标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五要完善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严打非法行医、过度医疗等。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在资金方面,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积极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九、地方改革

  山东省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日前,山东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山东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四项改革任务:改革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监督和备案,建立健全审计和公开制度体系;搞好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和应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监督考核体系。此次改革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一是试编阶段(2015年)。全省县(市、区)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全部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展政府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二是试点阶段(2016—2017年)。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结合山东省实际贯彻实施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2016年以设区市为单位合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017年编制全省合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三是完善阶段(2018—2019年)。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四是实施阶段(2020年)。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青海省出台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意见。为加快构建“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近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确保青海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有方、监管有力。《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在举债权限上,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青海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除国家另有要求以外,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各级政府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必须报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在举债规模上,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青海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核定青海省本级和市(州)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并报请青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市(州)、县举债规模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