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省工商局严肃问责不手软

05.06.2016  17:20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曲静)省工商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对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执行,为处置和警示全系统破坏发展环境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了问责事项,确定了问责方式,规范了问责程序,对不负责任、懒政怠政,违规执法,违约失信、政令不畅,服务不优、刁难勒卡,寻租设障、扰乱秩序等五个方面十类问题进行问责。对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确定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或者责令辞职、免职、函询等九种问责方式。同时明确了党员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问题。

  下一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将通过设立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专线等形式,受理群众和企业举报,依据《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破坏优化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将在全系统通报,并对市地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

编辑: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