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13.01.2017  15:41

各市(地)林业(营林)局,绥芬河、抚远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结合省林业厅实际,省林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林业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黑龙江省林业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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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林业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省林业厅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厅主要领导、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兼任,委员由厅办公机构、法制机构、有关行权处室负责人及厅法律顾问组成。省林业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厅法制机构,主任由厅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送达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重事实、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客观、公正地审查、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向省林业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坚持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的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案件主审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起草立案审批文书和提出答复通知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提出答复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后送达被申请人。

第七条   被申请人接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组织听证、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

  (一)由三名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审查案件。

  (二)合议庭应当自接到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案件。必要时,可邀请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听证审查。

  (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制发延期、中止等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的,或需要制发停止执行等实体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审查后,认为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提交厅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依法审查合议后,案件主审人员应当在五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及行政复议结案文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印章后送达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召开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召开前五天,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委员的专业特长,从委员中拟选定五至九人(单数)参加会议。确定参加会议的委员情况不得对外公布。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决定会议召开前三天,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发给参加会议的委员。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准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决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提前二天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整参加会议的委员。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决定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后将案件讨论、决定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告。

(五)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人员应当列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决定会议。列席人员不按期参加会议,不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决定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决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全面听取案件主审人员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采信证据情况,适用依据情况,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处理意见等。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向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人员询问案件的相关问题。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处理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

(五)主持人对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发行政复议文书。

第十四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记录和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笔录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阅。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违反《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取消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处室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正、副卷,分别由相关省林业厅档案管理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