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帮犯人办“立功”

09.09.2015  14:31

  郐某某是我省某监狱监区副监区长,因帮在押犯人办理“立功”材料收受贿赂,日前被延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11月份,在郐某某任我省某监狱二监区副监区长期间,我省某公安局追查杀人犯宋成君,在某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石某某(另案处理)的协助下到该监狱查找线索,发现原在该监狱服刑的“王秀丰”就是宋成君。由于宋成君已刑满释放,二监区服刑罪犯田某某向警方提供宋成君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后经侦查这两个手机号码始终处于关机状态。2011年11月14日警方发现宋成君正利用“王秀丰”身份办理二代身份证,于是在宋成君领取二代身份证时将其抓获。

  田某某得知宋成君被抓获后,遂求郐某某找石某某帮忙申报重大立功以便减刑。田某某出资13万元,并明确其中3万元送给郐某某,另外10万元给石某某办理立功材料。2014年6月25日,郐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介绍贿赂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郐某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在押人犯谋取不当利益,从中收受贿赂,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