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帮诈骗集团取款上百万

12.08.2015  17:36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付福临)受雇于诈骗集团,负责从179张银行卡取款,两被告人组成固定取款组,相互掩护,共领取诈骗款项178.4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和六年。

  来自广东的两个“80后”老乡黄某与王某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一直没有正经工作,后经人介绍有一个只需帮忙取款就能月入上万元的“好工作”,两人明知取的那些钱都是诈骗团伙犯罪所得,但为了高报酬,宁愿铤而走险。

  2014年6月至7月间,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受雇于“全总”(另案处理)所在的诈骗团伙,负责为该诈骗团伙提供取款服务。其间,王某也心存侥幸,同样为获取每月上万元的非法收入,于同年6月受雇于该诈骗团伙,之后与黄某组成固定取款组。他们一个负责取款,另一个就在附近采用提包、望风等方式接应,相互配合掩护,共同负责为该诈骗团伙在广东一带的银行提供取款服务,并根据当日取款总数额,抽取酬劳后由两人平分。

  经查,该诈骗团伙系冒充被害人的“领导”、“客户”、“朋友”等,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借钱为由,诱骗被害人向黄某、王某所控制的179个银行账户内汇入钱款,被害人遍布广东、福建、上海等地。诈骗团伙给黄某、王某各配一部手机,专门用于联络取款事宜,无论谁接到取款指示,都立即持银行卡到银行,迅速将被害人钱款以取现的方式取出,完成赃款的快速转移。

  2014年6月3日至6月19日间,黄某将被害人汇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56.1万元取出;同年6月20日至7月17日间,黄某、王某将被害人汇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109.5万元取出。这几起“大手笔”的犯罪终于被警方掌握线索,不久二人在广东中山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上述诈骗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新闻观察■

  近年来,电信、网络等诈骗犯罪高发频发,在一些地方十分猖獗甚至呈蔓延趋势。犯罪分子为获取高额收益并逃避打击,采取了一系列“层次分明、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犯罪手段,使这些犯罪呈现出“产业化”、“一条龙”的特征,对社会的危害不断加大。上述案件就是这一特征的体现。从司法机关近年来破获和审理的同类案件来看,此类犯罪中,涉及策划、招工、盗取用户信息、接打电话、购买银行卡、柜员机取款等不同“程序”及“工种”,人员众多,手段多样,行踪隐秘,犯罪一旦得逞,被害人的钱财往往会被迅速转移,导致巨大损失。

  为防止此类犯罪蔓延,一要加强反诈骗宣传;二要协调配合,严厉打击诈骗犯罪“产业化”现象,各相关部门相互合作,从源头抓起,针对各阶段特点,开展专项活动;三要提升公众的防范意识,勿贪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