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为粮食再上一道安全锁
虽然我国粮食连连丰收,但质量安全仍然面临很多挑战,来自生产、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
我国将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标,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
今年我国粮食实现“十二连丰”,粮食数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是,粮食质量安全仍然面临很多挑战,来自粮食生产、流通、加工、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依然存在。那么,该如何守住粮食质量安全的底线呢?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联合发布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以最为严格的规范为粮食质量上把安全锁。
百姓吃粮无小事,质量安全大于天。要确保广大粮油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就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国家标准和制度,对田间到餐桌的漫长产业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实行无缝监管。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守住粮食质量安全的“底线”。
征求意见稿提出,粮食经营者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区域的风险监测,如果监测发现由于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粮食生芽、霉变、真菌毒素污染的区域,及时采取集中收购、定向销售及强制检验等政策措施,防止污染粮食的扩散;还要把好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关。严格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等信息。粮食质量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应该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