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优化发展环境40条意见

08.06.2016  01:59


省法院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朱丹钰 摄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中明作新闻发布。朱丹钰 摄


民二庭庭长孙天文回答记者提问。朱丹钰 摄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王铁男接受记者采访。朱丹钰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朱丹钰 摄


黑龙江日报记者现场提问。朱丹钰 摄


黑龙江法制报记者现场提问。朱丹钰 摄

今天,黑龙江高院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为打造全面振兴发展好环境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即优化发展环境40条,提出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审议和视察黑龙江的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努力打造和谐稳定、公平竞争、充满活力、公平正义、全民遵法守法的“五个发展好环境”,服务保障全省“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和“龙江丝路带”建设。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要求,黑龙江高院制定了这40条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牢固树立“案案是环境、事事是环境、人人是环境”意识,积极推进平安黑龙江建设, 努力打造和谐稳定的发展好环境 ;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作用, 努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好环境 ;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 努力打造充满活力的发展好环境; 坚持以改革促公正, 努力打造公平正义的发展好环境;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努力打造全民遵法守法的发展好环境,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得到平等对待,在龙江发生纠纷时有理打得了官司、打得赢官司、打得快官司。

省委工作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跟进到哪里。《意见》明确,法院要围绕创新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系列决策部署,妥善审理土地流转纠纷,加大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的保护力度,加大农民工离城返乡创业的司法支持力度;围绕推进绿色发展部署,探索在部分中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审判模式,妥善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围绕建设幸福黑龙江部署,重点审理好家庭、婚姻、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民生案件,对涉民生案件主动、快速、优先执行;围绕“”字号深度开发、“”字号培育壮大,加强对全省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地理标志和其他知名品牌的保护;围绕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精心审理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不断提升服务保障黑龙江“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

据悉,黑龙江法院将全部建立优化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加强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对立案窗口的督查和“四风问题”的查究,健全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体一体”举报系统,畅通受理投诉渠道,还要对损害发展环境问题进行司法巡查和审务督查,并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

附意见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打造龙江全面振兴发展好环境

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和相关重要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一系列战略要求或部署,充分发挥全省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和“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以及“龙江丝路带”建设,服务保障打造龙江全面振兴发展好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打造发展好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发展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区域思想解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社会法治程度和文明进步程度的综合体现,是软实力,是生产力,是“梧桐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东北地区振兴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很重要。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优化发展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对当前龙江全面振兴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以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看齐意识,以时不我待、义不容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于优化龙江发展环境中来,努力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为龙江全面振兴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案案是环境、事事是环境、人人是环境”意识,办好每一起案件,做好每一件事情,规范每一个言行,通过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向社会展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展示龙江法治环境的不断向好。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得到平等对待,无论本地企业还是外埠企业,无论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能同等地感受到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所应体现的公平与正义、负责与担当。使各类市场主体在龙江发生纠纷打官司有底气,不用托关系,找门路,有理打得了官司、打得赢官司、打得快官司。

3.全省法院要将优化发展环境与为大局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研究采取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司法对策。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要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既要坚持平等保护、坚守法律底线,又要突出政策导向、回应发展需求,实现司法审判与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努力做到“省委工作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跟进到哪里”,全力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为龙江全面振兴打造优质的法治环境。

4.全省法院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干警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态度和立场问题,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着想,急企业之所急,解企业之所难,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做合格党员,做合格法官,做合格政法干警。要将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言行都作为改善发展环境、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和为大局服务具体、鲜活、务实的行动,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的有机统一,努力以司法公正来维护和引领社会公平正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横硬推、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

二、积极推进平安黑龙江建设,努力打造和谐稳定的发展好环境

5.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和诈骗类犯罪,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厉打击建筑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产业项目建设等的犯罪,确保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严厉打击以侵害金融资金为目的的各类犯罪,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6.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分析犯罪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市场主体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要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防止或避免因一个人犯罪或涉嫌犯罪而垮掉整个企业。

7.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主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综合整治、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和社区矫正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加大对各类案件的调解力度,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

9.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加强与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工青妇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引导群众多渠道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控制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一线,消灭在萌芽状态。

10.全面推进依法治访,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及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动员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与信访案件矛盾化解。对无理缠访、闹访行为要加大治理和打击力度,确保当事人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严禁当事人滥用权利向法院及审判人员施压,干扰审判秩序,妨碍司法公正。

三、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作用,努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好环境

11.充分运用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大对欺诈经营、恶意拖欠、逃废债务、违约失信等违法违约行为的追责力度,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交易的评价、规范、引领作用,维护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特别是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对规范经济社会秩序有示范意义的纠纷,原则上不予调解,当判则判,明确是非责任和市场规则。

12.积极运用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和具体规定,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各种垄断行为,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平等保护各地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13.妥善审理好各类招商引资纠纷,把握好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界限,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开门招商、关门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诉请,追究违约人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涉及政府有关机关违约失信或违法侵权的,应向当地党委、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14.对建筑领域存在的出借资质、签订“阴阳合同”或虚假招投标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安全或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裁。

15.鼓励诚信交易,包容和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对涉及“互联网+”等新型商业模式、融资创新与金融安全等领域的案件,如跨境、跨区域电子商务、保兑仓交易、保理业务、融资性买卖合同及以物抵债等所涉合同或行为,不要轻易以法律未作规定为由即认定交易行为或者合同无效。

16.充分发挥公司清算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落后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积极依法受理、审理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的衔接工作,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要积极支持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破产重整、清算等程序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最大限度地活化或释放市场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17.妥善审理好各类经济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理涉及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强化司法审查职能,依法监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其他侵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既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发挥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

18.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充满活力的发展好环境

19.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查封企业财务账册或决定关停企业的,应在3日内向当地党委和省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在涉企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要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尽量采取灵活的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是在涉企执行案件中,要正确处理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和“放水养鱼”的关系,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最佳的执行方法和执行时机,防止因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失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或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各级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集中开展涉企诉讼案件、涉企执行案件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的专项清理活动。

20.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创新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妥善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又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认定涉案流转合同效力;加大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大农民工离城返乡创业的司法支持力度,开展前瞻性调研分析,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注意研究我省涉农案件的特殊性,加深对国家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严格落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民权益不能受损“三条底线”。持续关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妥善处理农村征地拆迁相关纠纷,依法维护广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益,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形成。

2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巩固提升整体生态化优势、推进绿色发展的部署,探索在部分中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环资案件的审判模式,妥善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建立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机制,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专家参与机制和联动保护工作机制,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大美龙江和宜居家园建设。

22.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共享发展、建设幸福黑龙江的部署,重点审理好涉家庭、婚姻、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教育公平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龙江百姓在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更强幸福感。对涉民生案件主动、快速、优先执行,定期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加强对生活极端困难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关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从大局出发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促进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有机统一。

23.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快创新发展、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部署,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严格遵循“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经营模式的司法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励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加强对我省驰名商标、特色产品商标、传统文化特色品牌、地理标志和其他知名品牌的保护,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力度,依法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24.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全力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推进对外开放转型升级的部署,加强和创新涉外、涉港澳台、涉侨审判工作和司法协助工作,精心审理好涉及“五大规划”发展战略、“龙江丝路带”、十大重点产业建设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要围绕“一带一路”法治保障、边境贸易地区与区域经济合作司法保障等新问题、新情况开展预判性调研,并向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建言建策,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我省“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5.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本省一些重特大案(事)件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案(事)件的处置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搞好研究论证。对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研究采取移转管辖或集中指定执行等非常规措施,做到快立、快审、快执,确保案(事)件依法得到稳妥处置。包括根据省委的部署,集中开展执行专项活动。

五、坚持以改革促公正,努力打造公平正义的发展好环境

26.抓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实,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律当场登记立案,坚决杜绝把企业和群众拒之法院门外的现象发生。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要加强登记立案工作配套机制建设,防止“立案难”变成“诉讼难”。

27.不断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改革,加强服务窗口建设,便利当事人诉讼。要建设好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诉讼咨询引导台、信访接待窗口、立案审查受理窗口、银行收费窗口,实行诉讼咨询指引、信访接待、诉调对接、立案审查、费用缴纳、案件查询一站式办公、一揽子服务;落实司法救助、援助政策,依法为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指定援助律师;为信访当事人提供第三方援助;开展网上远程立案、电话预约立案、预约办案、巡回审判,落实好首问负责和释法解疑制度,让当事人从入门开始就感受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负责精神和公仆情怀。

    28.大力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的作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律、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消除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体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同时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切入点,严格遴选优秀法官,大力推行院、庭长亲自办案,使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29.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改革要求,实现审判流程信息100%公开、裁判文书100%上网、案件信息录入100%准确,确保案件当事人及时准确获得案件信息,知晓办案进展,将办案全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涉诉企业和群众打一个清楚明白的官司。

30.积极推进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严格控制审限延长和案件发回重审,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或上下翻烧饼,浪费司法资源和造成当事人讼累,要努力使案件都能够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并最大限度地缩减办案时间,切实使当事人尽可能快地了结纷争。

31.探索建立行政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健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对于外来投资者在生产经营地发生经济纠纷时,上级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并根据情况依法指定异地法院管辖。

32.积极推进执行改革,充分运用交叉、提级执行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强化黑名单公示、限制出境、限制融资、限制高消费、限制投资置业等惩戒手段,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推进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加强信用惩戒机制建设,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在龙江解决执行难。

六、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打造全民遵法守法的发展好环境

33.积极推进诚信龙江建设。加强对涉诉失信企业的相关信息收集,定期向社会发布法院制裁违约失信行为、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做好失信企业或个人的曝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公经济人士及其他社会公众人士的法律评价工作。

34.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加强法律风险的分析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及时审理、公正裁决;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继续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和发送类案或个案司法建议,梳理分析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继续开展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督促党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35.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结合“法官五进”、“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等活动,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研判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趋势和突出问题,高质量、有针对性地向党政机关、部门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党政机关发出矛盾纠纷预警通报,尤其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和上级法院报告或通报,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案件的发生。

36.积极开展法治文化建设。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和庭审直播录播,以及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生动、直观地向社会公众传递法治信息,传播法律知识,宣扬市场规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规则引导,特别是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法治宣传,讲好龙江法治好故事,弘扬龙江司法正能量,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文化人,以法束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使依法办事蔚然成风,营造和维护龙江法治好环境、发展好环境。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为打造发展好环境提供组织和纪律保证

37.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优化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要研究制定本院、本系统为打造发展好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具体落实意见和配套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限和具体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38.全省法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各种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诉讼拖延、程序不清、裁判不公、以案谋私等问题,严格整治司法行为不严格、不规范、不公平等问题。对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办案不守规矩、违反纪律的行为要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到位,对营造发展好环境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部门或单位要严肃追责。

39.全省法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立案窗口的督查和对“四风问题”的查究工作,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坚决整治在办理群众和涉企事务时推拖躲挡、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等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纪依规处理,并予以曝光。

40.全省法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畅通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的受理投诉渠道,健全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系统,将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和审务督查工作范畴,并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对招商引资纠纷案件比较集中的法院可以进行重点巡查,对案件审理、执行或处理不当、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