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19.10.2021  17:33

    近日,依安县法院举行“通报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主要通报了2起典型案例,并介绍了2021年初至今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4日,原告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3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成某某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1年1月31日通过微信及QQ转账方式多次给被告田某某转账共计52438元,以上转账系因被告生活困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帮助赠与被告。现原告以赠与附原、被告结婚的条件,而双方并未结婚,赠与条件未成就为由,要求被告田某某返还原告赠与的52438元。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成某某要求被告田某某返还赠与款项5243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94元,减半收取555.47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三)典型意义

    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赠与被告财物,双方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赠与合同的性质系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原告成某某主张对被告田某某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但其举示的证据中并未有赠与款项系附结婚条件的内容,双方并未订婚,也未有谈婚论嫁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相恋17个月期间原告成某某分99次不等数额(其中多次为100元、200元、300元,几次为1000元、2000元)赠与被告款项,款项的用途为帮助被告解决生活困难,赠与款项的数额及形式与本地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款的婚俗形式,包括给付数额及给付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原告成某某对被告田某某的赠与系恋爱期间基于双方相处情况及对被告给予生活上的帮助而进行的赠与,系一般赠与,并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们不难发现这起案例当中涉及到了两个法律问题,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

    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的日常生活的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比如恋爱期间包括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

    借款合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比如说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里面有提到借款的意思等等,但仅仅达成合意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所以,既要有借款合意,也要有实际提供借款,这时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才能生效,而且以实际提供的借款为准,而不是借款合同上的数字。

    通过以上的案例及法律分析,让大家便明白了赠与和借款的含义。今后在谈恋爱期间涉及到转账的时候可以在红包或者转账的备注上面备注上该款项的用途,避免日后发生争议的时候无据可依,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但是还是不建议大家在恋爱之后产生这样的纠纷,因为如果爱是以花钱为前提的情况下,那么同把自己当成商品何异。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4日,被告通过原告女儿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购车,约定月利率10‰,期限为一年。2020年9月18日,被告采取银行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通过张某某账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两日后,被告到张某某经营的花店与张某某协商,下欠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续借一年,月利率仍按10‰计算,张某某当场用花店给顾客开票据用的自带复写功能的两联单收据书写了欠据,并将收据上的“”字改成了“”字,因被告认可借款从2020年9月14日起算,故原告女儿将借款日期写为2020年9月14日,被告田某某在欠据下方签字后,原告女儿将欠据原件(两联单中的上联)交与被告。此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经原告索要未果。

    (二)裁判结果

    被告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审判当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法院能够快审快判,主持正义,就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维持社会稳定。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采用了二联单作为欠据载体,并将二联单的第二联复写件交给原告,企图以欠据复印件不能够作为有力证据的理由钻法律的空子。但是本案当中恰好有证人证明当时签欠据时是签的二联单,不存在原件和复印件的区分,击破了被告的谎言。最终真相大白,欠债还钱。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可以时刻提醒广大群众,在借钱立字据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切不可马虎随意,否则就会被混淆是非,到时候受到损害的还是自己。

    最后,法官表示,在2021年的年末,民事审判要继续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全面推进一站式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不断实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和任务,在新的征程上展现法院人的新担当、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