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中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29.07.2016  16:40


  7月26日上午9时,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司法解释。七台河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市日报社等多家媒体记者到会进行采访。

  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牛杰介绍,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2014年,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64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0件,占46.8%;受理二审案件58件,民间借贷案件23件,占39.6%。2015年,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56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8件,占32.1%;受理二审案件70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22件,占31.4%;2016年至现在,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24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7件,占29.2%,受理二审案件76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24件,占31.5%。

  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牛杰提示,有四大要点,群众需要在经济往来中引起重视。“四倍”已成历史,要记住24%和36%两条线。为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规定》最终采用了固定利率,并划分出“两线三区”。两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三区是: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当事人若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无效区。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律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的范围不再模糊。《规定》采用了“民间借贷”这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名称,从称谓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区别,明确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解禁“企业间借贷”,但不等于全面放开。《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但是,解禁不等于全面放开,放开是有限度的,仅限于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为的是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周转,决不能为贷而借,让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国家金融安全。《规定》中的五种合同无效情形,旨在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规定》采取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列举了判断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仲裁)的十种行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就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作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