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14号公告

16.02.2020  1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在10号、12号、13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入哈返哈人员的有关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入哈返哈人员(来哈公出、就医、应急保障、运输物资等短暂中转人员除外,但需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到哈后,均应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所有返哈人员来哈前,须提前向在哈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并接受返哈提示指导。

三、所有入哈返哈人员要按照相关公告要求提前如实填报好个人信息,到哈后需在24小时内,在所居住的社区(村)、工作单位、宾馆以及中转停留处等地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信息,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信息核对,并与“哈尔滨疫情防控公众号信息库”链接,汇总梳理后推送至有关区县(市),有关方面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四、入哈返哈人员必须确保个人申报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对于瞒报、迟报、不如实上报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征信黑名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