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要把握好原则和具体的关系

29.09.2020  10:30

      有句法律谚语,叫“立法易、司法难”。这当然不是说制定法律真的就很容易,而是说法律制定后,要落实到位,实现法律的目的可能更不容易。立法虽然难,但本质上是统一思想的过程,从具体到一般,最终形成统一意志、规范的法律。而司法则是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是把法律规定落实到不同的案件中,从原则到具体,从共性到个性,办案过程、判断有时候可能会产生很大差异。为什么要赋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就是因为司法实践千差万别,不会也不可能有完全统一、无误的唯一标准,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根据个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案件处理更好地符合实际。

  与此相关的,还有两个看似冲突的法律谚语:“法律越原则越好”和“法律越具体越好”。前者要求法律不要绝对具体、确定,否则就可能束缚司法人员手脚,反而难以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后者则要求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否则就可能给予执法者过大的空间,存在滥用的风险。这两者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法律原则一些,有利于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结合个案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个案公正。法律明确一些,有利于做到一视同仁、同案同判,防止和减少案件处理的差异。

  一般来讲,希望“法律越原则越好”,大多是司法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这样有利于在办案中,综合天理、国法、人情,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在个案中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当然,法律过于原则,也会有其不足,也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比较难做到。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比如,司法人员总体办案能力水平尚待提升;比如,社会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形成还需要过程;比如,赋予司法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其滥用也是一个难题,等等。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总体上是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官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官,希望“法律越具体越好”,甚至希望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具体些、再明确些、尽可能详细些,最好可以用规定直接去“套”案件。这固然简单、方便、省事,但也导致一些检察官不关注个案的千差万别,少考虑应该有怎样的差别处理。折射到法律文书上,很多起诉书几乎是“千案一面”,基本是事实、证据、法条,很少讲“理”;很多补充侦查提纲大多是具体事,很少讲为什么……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太考虑如何更好地释法说理、更有效地案结事了,也反映出我们业务指导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差距和短板。从更深层次看,这是否也反映出一些检察人员有简单执法、机械执法的倾向,容易满足于具体条款的简单适用?

  处理好原则和具体、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司法工作中的一个难题。解决这个难题,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案例指导。案例既能把法律的本义、原则通过个案表现出来,又能防止过于具体机械地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而体现不出个案的区别。正因为如此,最高检近几年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公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案例,有力地指导了一线办案,也起到了宣传、教育、引领社会的作用。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检及时公布10批55个典型案例,不仅及时指导检察人员办理相关案件,统一司法办案标准,而且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这就是案例的作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司法政策明确后,案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指导方式。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有强烈的案例意识,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参照适用,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办出精品案件,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