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服务 为人民司法 黑龙江: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工作

26.06.2019  10:52

黑龙江省检察院 韩兵

  新时代新形势,赋予检察机关新使命新任务。如何在新时代实现新作为?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做到“为发展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镜头一 刑事检察
握手言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感谢检察机关,你们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再也不会冲动行事了。”近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感激不已。这起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综合运用检调结合等方式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握手言和。

  2017年8月20日,赵某在齐齐哈尔火车站候车时,与王某因排队先后问题产生矛盾。赵某趁王某不备,徒手击打其颈部。经鉴定,王某颈部寰枢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此案属于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定性、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卷宗、认真分析定性,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正确对待问题,缓解不良情绪。最终,王某认识到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赵某也真诚表达了歉意。综合考虑后,该院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对双方当事人实施双向保护。

  今年3月,在确认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后,该院依法主持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言和。随后,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该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还积极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确保案件质量为目标,构建了“三合一”“五集中”办案模式,即告知、提审、具结“三合一”,合并权利义务告知书;通过集中受理、审理、具结、起诉、出庭,确保认罪认罚全程提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真正做到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

  “我们将继续深耕主责主业,主动担当、勇于作为,高质高效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该院检察长彭玉琦说,“同时,从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大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努力为群众打造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避免二次伤害
【嫩江县检察院】
 

  “谢谢检察官阿姨对我的帮助。我现在心情好多了,明天就回学校上学,我也知道今后该怎样保护自己了。”近日,在嫩江县检察院“爱之驿”心理疏导室,17岁女孩佳琪(化名)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今年年初,佳琪通过微信与陌生男子王某结识。相识几天后,王某说想给佳琪送点好吃的,佳琪没多想,便把自己家的地址告诉了王某。王某来到佳琪家,以录视频为要挟将佳琪带到宾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佳琪趁王某休息之机向朋友求救并报警。

  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佳琪一直低头啜泣,什么也不说。嫩江县检察院获悉后,派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并带着佳琪来到该院的“一站式”询问中心。这里有彩绘墙、花饰摆件,环境轻松温馨,检察官没有直奔案情,而是结合佳琪这个年龄段的特点,与她轻松地聊天,陪她做游戏,逐渐取得她的信任,进而引导她回忆描述案发经过,配合公安部门一次性完成了询问。

  “说啥我们也不去体检,这事要是传出去,孩子以后还咋做人?”佳琪的父母听说还要进行体检取证,坚决予以拒绝,侦办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的一站式诊疗“绿色通道”,孩子无需挂号、建卡即可直接进行检查,不与外界接触,全程充分保护孩子的隐私。佳琪父母的顾虑终于消除了,案件办理工作也得以继续推进。

  今年3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受到法律严惩,但佳琪心中的阴霾却始终无法驱散,她整天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去上学,也不和任何人说话。办案检察官得知这一情况后,结合佳琪的实际情况,为她制定了“一对一”帮扶计划,安排专业的心理疏导师对她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沙盘模拟”等游戏帮助她逐步抚平心灵创伤,并多次进行回访,与她谈心、鼓励她上进。渐渐的,佳琪的学习生活又回到了正轨。

  为保护未成年人,嫩江县检察院专门成立“爱之驿”团队,建立了该地区首个“一站式”询问中心,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力争做到一次完成,避免二次伤害,目前已对8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2018年,该院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2万元,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法律“四进”活动,编撰并发放《关爱青春

  守护花季》预防犯罪宣传手册,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镜头二 民事检察
揪出虚假诉讼
【桦川县检察院】

  “谢谢检察官为我挽回了经济损失,让我感受到了司法公正。”近日,徐某握着桦川县检察院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因收到了一条法院强制扣除6000元钱的短信,徐某发现自己竟是一起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就此,徐某于2018年3月向桦川县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该院随即审查发现了一起多年前的虚假诉讼案,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1月,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驳回原告付某诉讼请求,为徐某挽回经济损失。

  事情还得从2004年说起。2004年1月,徐某和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徐某将其承包张某的1.9垧土地,加上自己家的0.6垧口粮田都转包给付某,转包期限为10年,承包费用为4.2万元,现金一次性给付。但在2015年7月,付某却以合同未完全履行为由,将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土地承包费4200元及利息1800元。同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徐某赔偿付某经济损失6000元。当时的徐某因一场交通意外正在住院,对此毫不知情。2017年,康复不久的徐某就收到了法院强制扣款的短信。

  桦川县检察院审查发现:徐某向检察机关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日期是2004年1月,与卷宗中付某向法庭出示的那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日期相差10个月,两份合同中徐某的签名笔迹不同。庭审时,徐某因事故住院未到庭,法院依据付某提供的合同进行了审判。该院将两份合同提交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法院采信的那份合同中“徐某”的签名并不是徐某本人所写;同时发现,实际上,付某是同张某恶意串通,伪造了书面证言,诉请法院判令徐某返还土地承包费及利息,目的是以法院的司法文书确认其伪造的合同。据此,该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据悉,该院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检察宣传周”等活动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加强与司法、信访、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系,建立与控申、公诉等内部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联合开展民事监督工作;并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和智能通道,进一步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空间。

春风化雨
【林甸县检察院】

  “提醒广大村民在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尽量做到‘一清、二看、三问、四留意’。”近日,林甸县检察院结合该院办理的典型案例,向林甸县林甸镇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2018年,该院办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民事监督案件。村民赵琦(化名)与陈玉(化名)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赵琦将东兴乡旭日村的部分耕地和宏伟乡太平山村的部分耕地转包给陈玉种植,并明确约定了承包总费用以及双方违约赔偿等事项。但是,陈玉在旭日村种完150亩玉米后,遭到刘军(化名)的强烈制止。刘军认为赵琦将土地转包给陈玉是在他和赵琦二人合同存续期间,因而土地存在重复发包的问题,所以极力进行阻挠。为此,陈玉以种植受阻、土地转包无效等为由,将赵琦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赵琦在其与刘军关于东兴乡旭日村550亩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并未结案的情况下,将相关土地又转包给陈玉,致使原被告合同无法履行,赵琦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遂判令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赵琦不服。

  赵琦到林甸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赵琦告诉办案检察官,他与刘军的合同纠纷仅涉及旭日村的部分土地,并不涉及太平山村的土地。就此,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沟通,认真查阅卷宗,实地走访了解情况,收集了赵琦所转包土地实际情况的证据。该院认为,赵琦部分转包的行为合法有效,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予以采纳,正在启动再审程序。

  鉴于近年来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多,该院结合地域特点,不断强化普法宣传。一方面,加强对土地承包者的宣传教育,提醒村民们做到“一清、二看、三问、四留意”:一要清楚所承包土地的性质,对草原、林地等游戏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耕种;二要查看该块土地的证照或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齐备;三要适时询问村委会、周围乡邻,了解拟承包的土地是否存在纠纷;四要留意签合同时“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教会他们依法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加强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宣传,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村干部依法自治的水平。

  2018年至今,该院组织业务骨干先后深入全县8个乡镇,在农闲时节、村委会换届选举等关键时间节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累计组织开展法律宣传8次,接受法律教育600人次。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韩兵 通讯员刘翠平 胡玥 毕然 陈冰冰 刘奕彤 张翠玲 王婷婷 王丹
 

镜头三 行政检察
胡玥

  

  近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针对办理的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本报通讯员胡玥摄

业务讲座
【林口县检察院】

  “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还不缴纳罚款,使行政处罚形同虚设。听了这堂课,我们了解到,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到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我们一定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行政权威。”近日,一场行政非诉执行业务讲座结束后,林口县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向授课的林口县检察院检察官说出了自己的感受。

  举办行政非诉执行业务讲座是林口县检察院贯彻全省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百日攻坚战专项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百日攻坚战活动以来,该院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对行政审判和执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通过查阅法院非诉执行卷宗,发现该县每年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寥寥无几,这种现象与该县每年行政处罚案件多达数百起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该院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怠于申请行政非诉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即结案等问题,协调县依法治县办公室等部门,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该县法治政府大讲堂中专门举办了一期以“行政非诉执行”为主题的业务讲座。

  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孙宏帷从行政非诉执行的特征、法律依据及典型案例等方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深化了与会人员对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课件内容丰富多彩,讲解生动易懂,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据悉,该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讲座,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也是该院当前行政检察的工作重点。

镜头四 公益诉讼
再无粉尘飞扬
【鹤岗市南山区检察院】

 “从前就怕刮风天,街上走一圈就灰头土脸。现在空气好了,臭水沟也不臭了,这真是前后两重天啊……”近日,鹤岗市南山区的老人刘成勇对自己的居住环境感慨连连。

  鹤岗市是因煤而兴的资源型城市,过去由于轻视环境治理保护,常常是“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晚上一片灯,白天一片坑。”尤其是鹤岗市所属的南山区,境内有3座大型国有煤矿,地方所属小煤矿更是到处林立。多年来,这些矿都没有采取露天防煤尘措施,每逢季风刮来,城区便粉尘飞扬。

  2018年8月,南山区检察院安排干警全面摸排辖区内企业的污染情况,采用无人机航拍后发现,当地煤炭企业及煤场、煤矸石山大都是露天存放落地煤,未采取任何密闭、围挡及覆盖措施,极易造成大气污染;热电厂灰库存放大量粉煤灰,导致周边区域能见度极低。

  经与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协调,该院首批对5户重点污染企业发出9份检察建议。该市生态环境局也立即约谈污染企业主管领导,阐明污染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先后下发多份《督办通知》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部分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截至今年3月,公益诉讼取得初步成效,涉污企业积极整改。4月,该院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召开座谈会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重点查看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是否落实、相关企业是否整改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等。

  涉污企业也积极回应,不断加大整改力度。龙煤鹤岗分公司计划对公司所属7个煤炭企业煤场采取加建防风抑尘网、喷淋等措施治理扬尘污染,并对所属部分涉污企业的矿井水系统改造、净化水厂工程扩建,明确整改时间表,实现矿井水达标排放。截至今年5月底,涉污企业整改工程均按计划推进,扬尘和污水治理初见成效。

向非法猎捕亮剑
【呼玛县检察院】

  “我以前不懂法,现在知道自己犯了非法猎捕罪,给国家造成损失,对社会也造成不好影响,我感到很愧疚。”近日,呼玛县检察院对宋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宋某在庭审结束时真诚悔过,并承诺今后要主动承担起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职责。

  2018年10月,宋某将自制的飞龙网设置在韩家园林业局至兴隆村36公里处公路右侧树林内,随后,将用飞龙网捕获的4只花尾榛鸡拿回家中冰柜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家中查获花尾榛鸡死体4只。

  花尾榛鸡已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宋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赔偿2万元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在大兴安岭周边地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增强公益保护效果,针对本案反映出的一些问题,该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公益诉讼案情通报会、旁听庭审,听取人大代表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类案件中,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督促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该院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