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合同无法履行 工程主体方承担违约责任

01.07.2015  16:50

        佳木斯电力安装弱电有限公司与同江兴和国际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签订了弱电安装工程合同,双方对于工程内容、验收标准、承包方式、工程总造价、结算方式、施工期限、违约等都做了约定,在进度计划中约定,在工程不停建、缓建的条件下,以本工程整体进度为准,配合装修进度而完工。如工期延误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佳木期电力安装弱电有限公司开始施工(以下简称佳电),但进行到2010年10月时,被告同江兴和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国际)因其他原因工地停工,原告佳电也无法继续施工,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告兴和国际发出了停工通知,要求被告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并决定停工,待追缴所欠工程款后,再恢复施工。被告兴和国际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是包工包料,认质认价,是因为原告没有如约完成工期,被告不存在违约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同时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7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6月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兴和国际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上访等其它原因导致整体工程于2010年10月15日全面停工,并在事后将整体工程转让给他人。原被告的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完毕,其合同没有履行的责任在被告,故原告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判决被告给付违约金14300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