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检方建议再审17年前杀人案 嫌犯称曾遭刑讯

10.07.2015  13:08

  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关押17年后,吉林男子刘吉强的命运出现转机。7月6日,吉林省检察院向其家属送达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已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刘吉强今年51岁,目前在吉林监狱服刑。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发生一桩凶杀案。案发后,刘吉强被警方传唤,在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的7天时间里,他供述了杀害女性朋友郭某的详细过程,但进看守所后,刘吉强立即翻供,并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所有杀人供词全是毒打所致。

  该案经历一次发回重审、多次撤诉后重新起诉,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吉强是杀害郭某的凶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刘吉强上诉后,退休的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和吉林省检察院原检察官杨玉波联手为其作无罪辩护,但未能扭转定局,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刘吉强入狱后,其本人及家属坚持申诉。

  根据京华时报记者的调查,刘吉强案在作案时间上存有疑点。卷宗材料显示,该案没有物证,也没有直接人证,基本凭刘吉强的口供定罪。而刘吉强的认罪供述,则很可能是刑讯逼供导致。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名前管教回忆,刘吉强进所时,包括隐私部位在内全身遍布电击伤。

  去年8月18日,京华时报报道了刘吉强案。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的两名干部在吉林监狱会见了刘吉强。

  吉林省检察院经过近一年的复查,于本月2日作出复查结论。复查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所列情形,该院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再审检察建议。

  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告诉记者,7月6日,她收到了吉林省检察院的复查通知书,她将在本月21日的会见日,将复查结果告诉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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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再审应3个月内做决定

  一直关注此案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彬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级检察院无权直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吉林省检察院不能直接对此案提出抗诉,只能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后者则应当启动立案审查。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吉林省高院应当在3个月期限内做出是否再审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