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法院审结该市首例“全能神”邪教组织案

11.12.2014  14:39

        2014年12月9日,同江市人民法院审结同江市首起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温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以此罪名定罪的案件在同江市尚属首例。

        同江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案的审理工作,院长吴皓琨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开庭前,院党组组织召开专门会议,成立应对突发事件领导机构,机构下设后勤保障、押解警卫、综合信息三个小组,负责具体事宜。详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多方筹集资金,配齐配足警用装备,时刻准备应对紧急情况。

        “全能神”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已于1995年被我国公安部依法取缔。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在哈尔滨市、富锦市、友谊县等地以“传福音”的形式传播“全能神”教义并发展信众。2006年9月19日,王某某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双鸭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6月23日,王某某因伙同他人习练“全能神”,扰乱公共秩序,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温某于2005年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在同江市内以“传福音”的形式传播“全能神”教义并发展信众。2014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温某共同租住同江市育仁巷二十三号,后在同江市内传播“全能神”视频和书籍,并相互交流经验。2014年8月23日,王某某、温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在二人租住屋内查获宣扬“全能神”书籍29册、手抄资料89分、印刷品77份、平板电脑一部、内存卡2张、MP4两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温某故意违法国家法律规定,以传福音的形式传播“全能神”教义并发展信众,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共同犯罪。王某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行政处罚,依法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温某在案件中传教方式、传播范围以及社会影响等情节,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审结,对继续打击邪教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法律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