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倾力破解“案多人少”矛盾

23.06.2016  20:40

  自立案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以来,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增长,案件类型渐趋多样,法官办案难度陡增,“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有效缓解矛盾,该院强化审判管理职能作用,狠抓法官素质建设,尝试民事合议庭制度,多举措提升民事审判质效。

  ——坚持“繁简分流”,推行“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制度。在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程序审查类案件大幅度增加,凡是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案件,尽量在立案环节依法处理,使大量程序性简易案件及时得以分流消化。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情况下,简化掉不必要的例行程序,或者通过庭前调解结案。同时,最大限度赋予民事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权力,对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及一般买卖合同、保险纠纷尽量适用简易程序。扩大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适用范围,推行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制度,将法官从繁杂的庭审事务中解放出来,既保证司法质量效率,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顺应分类管理改革,重新调整审判组织架构。以往,法院在审判力量的配置上,普遍采用合议庭、办案组等组织架构,一起案件往往牵扯多名法官的时间精力,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为此,该院积极调整审判组织架构,对审判力量进行重新配置,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民事法官做好送达、保全、取证、裁判文书起草等多项事务性工作,让主审法官将精力集中在案件裁判上,使司法权力运行模式由“粗放型”变为“集约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范围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减少其他法官的“陪审”任务。

  ——推行大合议庭制、审判长负责制,实现审判业务部门均衡办案。由于民事案件数量比重最大,为克服部门任务“畸轻畸重”、少数法官压力过大的问题,在保留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少年庭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职能的前提下,设立三个民事审判合议庭及一个家事合议庭。由行政庭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类型案件;由审监庭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等类型案件;以原有少年庭为基础,试行家事合议庭,专门审理离婚案件等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案件;民一庭负责审理其他民事纠纷。这种做法打破了各庭内部的职能界限,均衡调配了各审判业务庭承办的案件,从而提升了审判效率。

  ——实行非审判岗位法官挂庭办案制度。将分布在党务、政工、后勤和文秘等非审判岗位具有法职的法官,经过培训,适当安排他们承担一定数量的案件审判任务。

  ——稳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持续发挥民事审判联席会议职能。对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处理结果可能与生效裁判产生矛盾的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及重大信访、督办、新类型案件,经庭务会讨论后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提交民事审判联席会议讨论。继续强化院、庭长分管职责,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仅要在程序上把关,也要在实体上把关。院庭长在增加办案数量的同时,着重审理发回重审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类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适度减缩案件内部审批程序,调解、撤诉及简易程序民事判决裁定由审判长签发,普通程序民事判决、裁定由主管副院长签发。

  ——强化监督与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季度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审判质效评议会、通报会,对收结案态势及时进行研判。审管办及分管副院长对部门的均衡结案状况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催办。对绩效考评优秀的法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把民事一线办案法官的绩效考评列入年终评优的主要参考标准并进行全院公示,在提高办案积极性的同时,促进民事法官高质高效审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