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听取《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

19.04.2016  08:38

  1997年出台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已实施了近二十年,随着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1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说明,《条例》共7章75条,主要从放开汽车租赁市场准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设定具体罚款数额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放开汽车租赁市场准入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放开市场准入制度。《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备案制管理,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罚款金额具体化

  《条例》设定了经营者、驾驶员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取消罚款的自由裁量幅度,对违法行为未按管理设定罚款最高最低幅度,而是设定了具体明确的罚款数额,避免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过程中随意性或者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增设旅游客车停靠场所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旅游市场信息,开通、调整旅游客运班线。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旅游客车停靠场所。针对班线、旅游等客运车辆未配备安全带的现象,《条例》规定,这些车辆不得投入运营,旅客未系安全带的,客运站(场)的经营者应当禁止客运车辆出站(场)。

  “互联网+”交通运输

  《条例》规定,加强道路客运量网售票系统建设,推进售票信息化,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应当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等科技手段,组建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条例》规定,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鼓励设置公共汽(电)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热冷搭配组合等方式,鼓励开通冷僻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公共汽(电)车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作者:张博)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