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21.10.2020  07:24

    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定》有哪些亮点?听证在案件办理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以及相关检察院负责人、律师等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了记者关切。

  检察听证与行政听证区别在哪

  一提到“听证”一词,很多人会联想到行政听证,那么,检察听证有什么特色,与行政听证又有哪些区别呢?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听证’借用了行政法规定的‘听证’称谓,两者在功能定位、启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万春解释说,行政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一种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被动进行的。而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检察听证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对听证员这一角色的设置。”万春介绍说,听证员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在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独立发表意见。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提升检察办案的公开性和公信力,能够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更加客观,也有利于案件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依法处理的结果。

  万春解释说,之所以采用“检察听证”的称谓,一方面是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听证”已经作为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的一种具体方式,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听证”更能凸显人民群众依法对检察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检察机关办案“兼听则明”。

  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划分依据是什么

  《规定》将听证会分为两种类型,即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是怎样的?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这类案件不存在泄露办案秘密的问题,比较适合向社会公众公开。”高景峰举例说,对于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意见,慎重作出抗诉还是不抗诉的决定,避免偏听偏信。如果决定抗诉,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其公信力更高。如果决定不抗诉,通过听证这种方式,也能更好地对申诉人进行说服、引导,做到案结事了。另外,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不属于诉讼程序终结案件,但因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一般也公开听证。

  据介绍,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尚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包括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不公开听证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案件侦办带来影响。尤其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为了防止泄露侦查工作秘密,一般不进行听证。

  “如果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时,则需要充分听取意见,尤其是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的意见,这时候就有必要组织听证,但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高景峰补充说,如果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听证会一般也不公开举行。

  听证员应当具备怎样的资质

  听证员是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人士。

  担任听证员应当具备怎样的资质呢?对此,《规定》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包括: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同时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高景峰介绍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各地在办理案件时,有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有的根据案件需要,邀请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或者某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提供专业意见;也有的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

  “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依据只能是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同时,办案还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在举行听证的案件中,应当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万春指出,如果办案检察官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审查,并充分考虑了听证员的意见后,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公开听证推动实现息诉息访政通人和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重庆、贵州、宁夏等地已经实现了检察听证工作三级检察院全覆盖。其中,安徽在今年6月已实现“各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听证”的全覆盖。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盛大友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说,该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摸索出“一把手”带头听证、规范化运行听证、听证效果有效提升的工作模式。

  在公开听证规范化建设方面,该院制定了《安徽省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试行)》和《安徽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程序规程(试行)》,促进了权责清晰、规程明确、有章可循。与此同时,该省加强检察听证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94%的检察院已建成听证室。

  “检察机关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万春看来,听证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以吉林省检察机关为例,该省今年开展听证的案件100%实现了息诉息访。新闻发布会通报的典型案例中便有一起是吉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即李某等3人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等单位行政争议监督案。

  “在整个听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以我的当事人的诉求为主轴,集中专家听证员一起为我的当事人解困惑、明事理、释法理,让我和我的当事人都深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辉回忆起听证会的场景,历历在目。

  作为案件承办人,吉林省白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宏剑认为,通过公开听证,让当事人说话,让专家评判,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仅实现了程序上的案结,实体上的事了,更重要的是实现了效果上的政通人和,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体现出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效能,实现了多方共赢。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