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可获补贴 1人奖励1000元

27.08.2018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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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尔滨日报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近日出台。按照规定,我省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扶贫车间 ” 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 1 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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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可获创业补贴

  按照规定,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离校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2 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B。 吸纳大学生见习按最低工资标准 50% 给予补贴

  在就业见习补贴方面,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 60%。见习补贴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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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在求职创业补贴方面,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 10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方面,我省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支出总额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