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17.09.2014  17:18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全省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黑龙江省住建厅颁发的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加盖省住建厅印章)且有效期届满的“三类人员”。   二、延期时间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手续。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不得使用。   三、延期条件   (一)“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年度网络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成绩合格,所承担工程项目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并按照初次考核申请程序和条件重新考核: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行政处罚、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   2.未按规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   3.凡未在安全生产考核证有效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考核证。   (三)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证,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   四、“三类人员”延期考核所需材料   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延期考核申请表》(一式3份);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3、市(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情况证明(是否发生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等);   4、《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考核汇总表》   5、原安全生产考核证。    五、延期工作内容、程序   (一)证书持有人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企业同意并汇总后,通过企业管理锁登陆“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平台”,进入“三类人员”页面进行延期申报操作。   (二)申报后,在线打印网络自动生成的个人《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考核申请表》和本企业本批次《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考核汇总表》,表格须经本人签名,单位盖章。   (三)企业将每人的《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考核申请表》和网络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整理成册,附上本批次《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考核汇总表》,自制封面,统一装订。   (四)企业将装订后的延期材料和相应“三类人员”的证书原件报送到企业注册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各监管部门分期、分批上报至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进行延期考核。   (五)网络申报延期但未提供考核纸质存档材料的“三类人员”,不予考核。   六、发证   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各地延期材料进行考核,并分批将考核结果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予以公示、公告。合格人员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证上注明有效期,加盖印章,按公告中通知的取证时间由各地主管部门统一领取考核证;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三类人员”自接到公示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改正,改正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小雷、侯旭晨——电话:0451-53649355;李晶——电话:0451-53623034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