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23.09.2014  12:09

  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安管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做好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把持证上岗、人证相符、人员锁定作为在建工程现场监管的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安管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发催办改正通知,确保“安管人员”履职尽责。   二、各类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除按时参加年度网络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外,还应定期自行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进一步提高“安管人员”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靠、做到位。   三、施工现场的“安管人员”要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投入并正确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行做好各级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记录及工人的“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使用无操作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黑建安[2012]29号),加强对“安管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管,对“安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记录其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对于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安管人员”,将对其安全生产考核证做出暂扣、吊销、不予延期等行政处罚。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