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学校应带头消除就业歧视

02.12.2014  13:07

  王勇(化名)实在想不通,患有高血压怎么就不能当教师。“公开招考,我考了第一,却因为高血压,莫名失去录取资格!这不是典型的就业歧视吗?我应聘的岗位是教师,以伏案工作为主,并不涉及高空作业、驾驶等危险工作,即使确实患有轻度高血压,也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对履行工作职责并无明显影响,为何用人单位要因此设门槛?”对此,招岗校方——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却感觉十分委屈,“如果聘用王勇,是违反规定行为,是失职;不聘任王勇,又被指责为就业歧视”。

  该学校所称的“规定”,是指按照当地人事部门的要求,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招录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而公务员体检标准第二条明确规定血压收缩压90mmHg-140mmHg方能合格,而王勇的体检结果显示血压超出了这个范围。毫无疑问,这一规定本身就不合法,是十分明显的就业歧视。

  首先,教师招录应该有教师招录的具体体检标准,怎么能参照公务员招录标准?这是把教师当作了公务员。而这种不合理的参照,暴露出教师招聘管理背后的官僚化思想。一是行政部门不愿意根据教师职业的属性,实事求是地制订体检标准,而是拿一个现成的其他行业的规定进行简单拷贝;二是有一些地方部门,就是采取公务员招考标准招聘教师,无视教师职业和公务员职业的不同。据笔者了解,一些地方出的教师招聘考题,基本上就参照公务员考题。如此考核、选聘的教师,会具有教师专业素养吗?

  其次,就是公务员招录提出的体检标准,也涉嫌健康歧视。诚然,有的公务员岗位,比如刑警,对报考者的身体要求比较高,高血压者可能不适合这一岗位,可是,这不意味着高血压者不适合所有公务员岗位,对于一些做办公室内勤工作的职务,高血压者却是可以胜任的。另外,如果说高血压者不能招录进公务员队伍,那么,现有公务员队伍中的高血压患者,是不是都要退出公务员队伍呢?

  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其中应包括不受健康歧视。但在现实中,健康歧视广泛存在,包括国家公务员招考在内。在促进就业中,国家机关本应该扮演推进公平的示范角色,但很多时候却成为就业歧视的“带头大哥”,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聘普遍存在年龄、健康、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身体特征等8大歧视,年龄和健康这两种就业歧视占100%。

  近年来,针对招聘就业中的健康歧视,不少人走上公益维权的道路,国家也逐渐调整了就业体检的内容,废除了一些不合理、侵犯公民权利的体检项目。但是,歧视性的体检要求还是很大程度存在。事实上,从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以及公民的隐私(健康情况就属于公民的隐私)出发,除非少数对劳动者确需提出健康要求的特殊行业、岗位之外,不应该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

  教育公平和就业公平,是我国整个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在推进教育公平和就业公平中,国家机关和教育机构,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国家机关的行为,往往会对其他机构的用人招聘有很大的示范作用,如果国家机关带头歧视,其他机构也就无视公平就业的要求。学校则应该是最强调公平、消除歧视的地方,要始终保持对各种歧视行为的敏感,才能倡导自由、平等的核心价值,作为自主办学的实体,学校不能盲目地执行行政部门的命令,而应该审视这些行政规定的合法、合理性,对行政部门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规定,应提出质疑,要求行政部门修改,这才能维护教育机构的形象,同时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利。

  据报道,这所学校也意识到该行为会遭遇就业歧视质疑,那么,何不反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坚持录用这名教师?如果上级部门追究责任,不妨利用这个机会,和当事的应聘教师一道,对不合理的行政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行政部门收回这一不合理的体检规定,避免学校陷入违法困境,并让学校能招到合适的教师。这其实也是维护学校招聘用人自主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过程。

  熊丙奇(上海教师)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