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08.06.2015  00:35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林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 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考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业绩考核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考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层级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地)、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按以下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1、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县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其中安全监督人员应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2、每名安全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量不大于20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或不大于2亿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合理设置,其中,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等专业监督人员,县级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工程等专业监督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执法车辆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建立全省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制度,每两年对全省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进行考核,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经考核合格上岗。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冬季施工工程)清单;   (四)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发包手续;   (五)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款凭证;   (六)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七)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八)施工进度计划表(图);   (九)临时设施搭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   (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符合规定数量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十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中止或终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申请办理中止、恢复、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冬季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冬季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冬季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中止冬季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做好冬季中止施工期间的项目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规程》和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应反映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全过程,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完善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将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标准化考评结果及时记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并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