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补助金发放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获悉,近日,我省出台《黑龙江省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补助金发放工作,并要求各项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发放到位。
据了解,《办法》中的优待、补助金主要是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高原生活补助金、入伍大学生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入伍大学生奖励金发放对象包括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高等教育院校新生、在校生和毕业生。优待、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兵役登记时,各级兵役机关要指导应征公民在新兵起运前2个月到当地人社部门采集基本信息,办理社保卡。人社部门应在信息采集成功后为其发放社保卡,作为资金发放的基本渠道。
《办法》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高原生活补助金按年发放。第一年的在批准入伍后12个月内发放完毕,第二年的在服义务兵役期满后2个月内发放完毕。大学生奖励金原则上在批准入伍后6个月内发放完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原则上应当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同时还提出,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推迟报到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区别对待,统筹安排,及时统计、测算,按规定程序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此外,因入伍新兵名单遗漏的,由县级兵役机关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优待、补助金;因兵役机关提供名单不准确等原因造成错发的优待、补助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全额追缴并归回原渠道;因不符合条件被部队退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由县级兵役机关于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优待,因未及时通报造成资金错发的,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全额追缴并归回原渠道。
此《办法》自2015年夏秋季征集的义务兵开始执行,2015年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