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质量 哈尔滨全面推行刑事案件“两统一”制度

16.10.2015  17:23

15日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道外分局现场会召开。即日起,哈市警方开始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入口出口的“两统一”工作,这将改变过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从案件受理、侦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到案件处理均由办案部门一条龙负责,有时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参差不齐、标准不一,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反馈也难以及时汇总的状况,实现刑事案件由办案单位和公安法制部门两个单位分阶段、有侧重地落实完成,统一由公安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对口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这将极大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副市长任锐忱同志出席会议并部署了此项工作。

推行刑事案件“两统一”就是将侦查办案与审核监督相分离,既能确保“有案必受、受案必核、该立必立、立案必查”,也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使其都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这等于是在公安环节多加了一层“保险”,减少办案民警的随意性,进而倒逼办案人员执法素质的提升,保障案件的质量。这是公安部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也是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完善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今年年初,哈尔滨市公安局选择道外公安分局作为试点,经过探索实践,道外公安分局初步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是 强化了如实立案。通过实施刑事案件“两统一”,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下达的所有接处警指令,全部推送到案管中心进行审核和跟踪监管,从源头上避免了“有案不立”和个别案件的“网外循环”,为串并案件、多破小案以及遏止办私案、办人情案等问题,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是 创新了执法办案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自主研发了案件管理系统,靠物联网智能化信息平台,统一实现了对“人、场、物、卷”的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构筑了闭合式的管理链条,使执法办案整个流程职责清晰、衔接紧密、规范有序、协调运转。 三是 提升了执法办案质量。办理刑事案件提请检察机关的批捕率提升了12%,移送起诉率提升了11%,检察机关退查率不足5%,书面纠正办案瑕疵的次数减少了92%,涉法涉诉初访问题减少了13%。

两统一”在全市公安机关推广后,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将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职能作用,严格把好“六关”: 一是 把好案件入口关。对受案、立案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全面掌握办案部门受理案件的登记情况,对市局指挥中心推送的案件类警情逐个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跟踪督办、纠正。 二是 把好案件办理过程审核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强制措施适当、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文书规范,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监督办案部门保证办案质量。 三是 把好案件出口关。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审核把关后,直接与检察机关对接,实行“一个出口”,做到对办案标准及案件质量全面掌控。 四是 把好强制措施变更后和检察机关退补侦查的案件流向关。对取保候审的案件继续侦查,对检察机关的退补侦查案件,逐一盯住盯牢,督促办案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办理。 五是 把好办案区的执法活动监控关。全程监控犯罪嫌疑人进出时间、人身检查、械具使用、口供录入等活动,确保安全。 六是 把好涉案财物管理关。对扣押、移交、返还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为确保“两统一”高效开展,哈市公安机关还建立起“四项制度”: 一是 完善案件报送制度。办案部门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案卷报送法制部门; 二是 完善监督管理和办案指导制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都将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赋予法制部门严把“六关”的权力、执法办案指导的权力、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力、纠正问题的权力; 三是 完善责权相统一制度。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是 完善对外沟通协调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在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时,要提前听取检法机关的意见,争取达成一致,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另悉,此次会议还发布了《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严令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八)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对于有此情形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实施办法从制度的层面上进一步规范了民警的行为,其目的就是规范执法、约束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公正执法,这既是公安机关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反腐败斗争在公安机关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