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院对“无名缘”诉“玉名缘”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30.07.2015  17:56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无名缘”诉“玉名缘”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哈尔滨快客无名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快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姜仁艳停止侵害哈尔滨街上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街上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在《生活报》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示,并判令哈尔滨快客无名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快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街上缘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姜仁艳与哈尔滨快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3月,孟祥松同妻子二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曼哈顿商厦开设了第一家“无名缘”米粉店,“无名缘”便作为其招牌和服务商标开始使用,之后陆续有商户与孟祥松洽谈加盟经营。孟祥松很快注册成立了街上缘公司,发展无名缘米粉快餐加盟产业。2012年8月,经过几年的不断申请,孟祥松成为国家商标总局核定在国际商标分类第43类(餐馆、供膳寄宿处)的第9687317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并拥有该商标艺术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在一次市场调查时,街上缘公司发现,哈尔滨快客无名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快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街上缘公司的许可,擅自在米粉经营项目上违法使用并大规模授权他人违法使用“无名缘”注册商标,恶意模仿严重误导消费者,侵犯了街上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了无名缘米粉的服务提供者,给街上缘公司的品牌形象及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14年,街上缘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该企业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街上缘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快客无名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快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姜仁艳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快客餐饮公司、被告姜仁艳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