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院:踢球受伤,谁来担责?
足球是一项独具魅力的体育竞技活动,也是高强度的对抗性运动,参赛人员在比赛中难以避免地发生肢体接触,甚至有可能出现受伤等情形。那么问题来了,参加球赛却因对抗受伤,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张某喜欢踢足球,一日,在一场由足球爱好者自行组织的业余足球比赛中,与白某在踢球时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张某与白某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遂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要求白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中院。
哈尔滨中院经审理认为,白某与张某在踢球之前互不相识、亦无矛盾,且张某受伤是在与白某争抢足球过程中发生肢体碰撞所致,无证据证实白某存在违反竞技体育道德的犯规行为,更无证据证实白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争抢足球过程中的对抗性应当知晓,且能够预见可能受伤的风险,二人自愿参加业余足球比赛,应当视为自甘风险的行为。故判决白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读】
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对抗性是足球等体育竞技活动的固有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伤害事件不可避免,所有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竞技活动而受伤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他活动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发生,否则损害后果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