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供热办权威解答今冬供热问题

19.09.2014  12:23

  黑龙江晨报讯 热期临近,市民关于供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针对哈尔滨市民普遍关心的另50个问题,哈市供热办、物价及大型国有热企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室温与热价

  51、今年煤炭价格降低,供热价格是否应该下调?

  答:今年热费价格维持不变,居民用热价格为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热价格为使用面积47.49元/平方米。

  52、家里散热器散热不均怎么办?

  答: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打开或完全打开。对于未分户的供热系统,在顶楼末端用户家设有一个排风装置,将这个装置的阀门打开,排净管道里的空气。关闭阀门后,待系统循环一段时间即可。也可打开散热器跑风旋钮,将内部堆积的空气释放。

  53、入户管道烫手,家里散热器却不热是咋回事?

  答:这是热网循环问题,可能是管道内水锈水垢过多,可以联系供热企业清洗或清除水锈污垢。

  54、供热末端暖气不热,该怎么办?

  答:可能是末梢出现阻塞,或系统热平衡不好,应联系供热企业进行调整。

  55、小区入住率低,如果四邻办理了停热,是否会影响我家室温?

  答:由于楼内屋与屋之间没保温隔热功能,所以热量会向低温部分传递,因此四邻停热,自家室温一定受影响。

  56、室温不足,可否通过放水来提升室温?

  答:不可以,用户放水容易造成管网水压不足,影响热力平衡,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如果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向供热企业反映,由专业人员解决问题。

  关键词:违规供热

  57、热企擅自弃供,政府有何应急措施?

  答:在供热期内遇到热企擅自弃供的,首先要保证居民用热,相关部门应就近寻找热源,或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委派其他供热企业利用已有设施继续供热。在非供热期内遭遇热企弃供的,由业委会、物业、社区三家联合寻找新热源。同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58、为杜绝热企擅自弃供,政府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热企擅自弃供将受到严厉处罚。热企如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将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59、每年到供热末期,一些供热企业采取偷停、减少供热时间等方式抽条供热质量,造成室温不达标,主管部门如何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答: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可以及时向市区供热办反映,如果情况严重的话,政府部门可以取缔其供热资质。按规定,从10月20日到次年4月20日,室温不得低于18℃。

  60、私改、未验收的供热工程,可否进行施工或供热?

  答:不可以。《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未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的,及未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15%的罚款。未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