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哈尔滨市“六种人”可享热费补贴

25.10.2015  16:17

  黑龙江晨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获悉,2015至2016供热年度,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六种人”将享受热费补贴政策,其热费补贴最高限额为房屋使用面积45平方米,供热企业不得要求保障对象先行垫付热费,热费补贴的受理工作将于2016年3月31日截止。

   最高补贴45平方米热费

  今冬供热期,对居住使用城市供热的供热保障对象(含呼兰区、阿城区)的认定及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仍按照《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执行。享受热补的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并且是居住使用城市供热、需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热费的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住房。热保补贴的房屋性质应当是非营业性居民住宅。

  《通知》规定,热费补贴最高限额为房屋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45平方米的(含45平方米),按实际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如供热保障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仅就其本人在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热保补贴按哈尔滨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8元。

  供热期中,哈尔滨市供热保障范围仍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等“六种人”。居住不使用城市供热、自行采暖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哈尔滨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双城区、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骗补取消3年保障资格

  《通知》规定,哈尔滨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委会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通知》要求,供热单位不得委托供热保障对象办理申报手续或支付有关费用,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对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热保补贴,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该供热单位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对认定、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由该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重复申报、伪造证件或帮助他人伪造证件的供热保障对象,3年内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其热费由本人承担。

   享受热保补贴“六种人

  ●四种人100%享受热费补贴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3)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市、区属企业失业救济对象。

  (4)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两种人须个人承担热费的10%,其余90%由热保补贴

  (1)市、区属国有困难福利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

  (2)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市、区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依据哈政发[ 2010] 2号文件,2010年2月10日以后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必须预留退休人员热费,无预留热费的,其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