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餐厅门口摔伤请求赔偿,支持!

16.03.2022  18:29

    【基本案情】

    被告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系位于哈尔滨市某购物广场某餐厅的经营方,哈尔滨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为某购物广场的物业管理方。2021年,某餐厅工作人员发现门口处台阶发生松动,某餐厅店长李某以微信方式联系了管理公司的商场经理高某,高某在微信中回复应该由某餐厅进行修缮,李某与餐饮公司设备设施负责人确认后通知高某,认为不属于某餐厅管理修缮范围,应该由高某向管理公司报备,餐饮公司与管理公司之间相互推诿,均未对餐厅门口处的松动台阶进行修缮或设置安全警示标示。2021年4月,原告韩某到上述某餐厅点餐消费,取餐后,韩某走出某餐厅,因某餐厅门口处的台阶松动,在台阶处摔倒导致原告手掌脱皮擦伤、双膝盖淤青、右脚踝擦伤。当日上午,韩某自行到黑龙江某医院就医,诊断意见为左膝外伤、右小腿外伤、右踝外伤,处理意见为对疤处冰敷、休息一周,不用随诊。原告支付挂号费12元以及X光拍片费240元。韩某向餐饮公司、管理公司主张相应赔偿费用未果,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管理公司作为案发现场某购物中心的物业管理服务方,在案涉的某餐厅工作人员已经发现台阶松动并告知被告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后,未及时进行修缮,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本案侵权事故发生,被告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某餐厅门口处的台阶属于消费者进出餐厅的必经之路,台阶松动属于安全隐患,某餐厅工作人员发现台阶松动后虽然已经与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被告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但在被告管理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全隐患仍然存在,被告餐饮公司作为某餐厅的经营者,其对经营活动享有利益,理应对消费者到案涉某餐厅消费的全过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局限于物理的租赁空间范围内,其在被告管理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者依照案涉租赁合同的约定先进行修缮,其怠于行使安全保障义务,放任安全隐患继续存在,进而导致本案侵权事故发生,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餐饮公司、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分担,被告管理公司作为案涉场地直接的管理服务方,在已经知悉安全隐患后未及时处理,对侵权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餐饮公司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侵权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按照80%、20%的侵权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失,原告已举示证据证明因侵权事故产生医疗费用252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误工损失、交通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交通费用实际发生,对交通费用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虽然因本案侵权事故身体受伤,但尚未构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损失,原告举示的诊断书中诊断意见处已注明休息一周,原告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法院酌定以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一周的误工损失,即1430元(74554元÷365天×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