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11.07.2015  12:46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提高参合农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民患重特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财政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哈尔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启动实施。

  一是明确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资金来源。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办法,联合下发《哈尔滨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2015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资金从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中划出,个人不需另行缴费。对参合人员一年内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1.2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0%补偿,封顶线30万元。

  二是支持大病保险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完成。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我市首次公开招标保险机构。哈尔滨市财政积极配合哈尔滨市卫计委研究招标方案,参与标书及保险合同的制定,邀请有关专家完善大病保险招标文件,启动招标采购工作,在多方协作配合下,顺利完成了招标采购工作。

  三是积极落实资金,保证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目前哈尔滨市所属9区9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已全部到位,按照《方案》规定,哈尔滨市财政已将90%的保险金一次性划拨到商业保险公司设立的新农合大病保险专户,剩余的10%保险金作为考核质保金,在年底前经保险经纪机构作出基金运行评估后支付。(采编: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