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12.09.2018  16:54

  1、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既有的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及日常管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2、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将第三款修改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住宅或电梯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