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1月施行

23.09.2014  12:11

  黑龙江日报22日讯(记者 樊金钢)《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哈尔滨市首部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这是记者从22日召开的该《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该《条例》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14日批准。该《条例》加强了妇女社会权利保护,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为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条例》规定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并公开征求各界妇女意见。针对当前大量农村留守妇女和空巢、失独、年老等妇女因生活压力大、失去伴侣、子女早逝、缺乏精神寄托等原因有精神慰藉的需求,《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这类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据了解,该《条例》加强了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现实中,有很多人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或者恋爱关系终止、被拒后,对女方及其亲属实施报复性质的行为,严重影响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男方在女方提出离婚、拒绝或者终止恋爱关系后,以及在解除夫妻关系后,不得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纠缠、骚扰、侮辱、威胁、打骂等行为”。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性骚扰问题,规定了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受到性骚扰的妇女的救济途径。针对哈市家庭暴力的受害方90%以上是女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问题,《条例》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出了具体规范。据介绍,哈市现有妇女478.4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49.7%。(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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