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台

21.07.2016  19:10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工作,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法履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为哈尔滨市构建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了哈尔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环保、发改委、工信委等36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就建立环保工作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根据哈尔滨市实际工作需要,发改委、工信委、司法、城管等32个相关政府部门将设立专职环境保护督查专员,负责本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的督查工作。

  《规定》提出,哈尔滨市将建立两个“三级”责任体系。一是划分党政各级部门责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二是划分党政各级领导责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将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规定》还提出了建立环保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保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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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出台背景

  2015年7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要求。

   2.“党政同责”意味着党委和政府都需承担责任

  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而党委的责任,主要在于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和支持。因此,如果实施过程出现重大问题,主要追究政府的责任;而如果在部署、督促等层面出现问题,需追究党委的责任。

  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受益、谁担责”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