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1.04.2017  19:12

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大学大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孵化能力和孵化绩效,降低创业成本,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哈发[2016]17号),市科技局决定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纳入市级管理两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二、评价依据
  《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标准(试行)》(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1.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2)。
  2.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自评报告(孵化器现状,团队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机制,企业筛选、退出、毕业等管理制度,孵化基金建立情况,盈利模式,服务能力,信息化程度,服务平台建设,下一步发展目标等)。
  3.在孵科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4.设立孵化器基金佐证材料(审计报告、银行进账单或合作协议等)。
  5.纳入千企统计的新增孵化面积证明材料。
  6.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创业导师聘任证书或协议、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协议、在孵科技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复印件。
  7.新增一定规模企业及年销售收入、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吸引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受理、挂牌上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及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1.自我评价。符合申报范围的孵化器按照《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形成自评报告。
  2.区县审核。孵化器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五、奖惩措施
  1.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档次。           
  2.对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运营费用补助。
  3.对评价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纳入市级管理资格。
  六、其他说明
  1.评价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各申报单位须于2017年5月12日前提交绩效考评材料一式三套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处。
  3.考核材料中的相关数据以“千户科技型企业统计平台系统”和“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为准。
  联系人:李家祥 宋立海   
  联系电话:82363543 82363097


   附件:1.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2.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书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