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投资有风险 还须擦亮眼

16.06.2022  03:01

    投资小,回报高,财富翻番变富豪。别信!

    非法集资者瞄准了人性弱点,不断打来“糖衣炮弹”,爆炸之时,发财梦瞬间烟消云散。远离非法集资,珍惜一生血汗!

    2014年,周某注册成立了“山东某投资管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当面宣讲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使多名群众投资。2015年,山东总公司因非法集资被处罚,周某在明知大量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又伙同李某成立了 “哈尔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谎称代前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以高息诱使原投资人继续投资,并举办“武林风”项目,在哈尔滨市大肆投放广告用于宣传,成功吸引公众关注。公司发展起来后,周某虚构了多个投资项目,诱骗大量投资人参与其中。截至案发,共有176人参与投资,投资总额高达四千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两千万余元。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四种诈骗手段,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谎言,虚构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二是利用人民群众的知识短板,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三是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四是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造成受害人高额财产损失。大家务必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面对“高利诱惑”不动心,面对“官方背景”不轻信,远离非法集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