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防治燃煤污染将有新规定

29.01.2016  08:54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的部署,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履行相关立法程序后,市政府于2016年1月7日召开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现已提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针对我市近年来冬季大气污染严重,迫切需要对燃煤进行控制的实际状况,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在责任主体上,体现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既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是燃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二是在防治策略上,体现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将燃煤污染防治从污染物排放的末端治理前移到燃煤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各个环节,加大预防和治理力度。三是在防治手段上,体现多措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实现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诸多手段并用,形成防治合力。四是在工作要求上,体现标准提高、适当从严的原则。在燃煤锅炉吨位限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方面规定了比国家、省更严格的标准,体现了哈尔滨市作为省会城市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的负责态度和坚定决心。

  即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出台的《条例(草案)》,将为彻底改善我市冬季大气污染严重状况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供稿单位: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