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阶梯气价开始实行

01.01.2016  15:34

  生活报讯 (首席记者杨雪楠)2015年12月31日,记者从哈市发改委获悉,12月16日举行的哈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上,所有参加人一致同意实行城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方案,哈市政府决定于1月1日起开始施行阶梯气价。此次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哈市市区(不含阿城、双城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第一档年用气量288立方米气价2.8元/立方米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在288立方米(含)以下的,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2.80元,即现行气价。

  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在288立方米至360立方米(含)的,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36元。

  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以上的,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4.20元。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用气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55立方米用气量的方式增加第一档气量基数。

   以年度为计价周期

  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价周期。1个计价周期内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按照相应各档气量及价格计收气费。每个个体抄表之日作为对应用户实行阶梯气价的起步依据和循环节点,用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气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1个计价周期的用气量,均依据1个计价周期的相应气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气量计收各档气价。三类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

  1、对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照第一、二档气价的平均价格执行,气价标准为每立方米3.08元。

  2、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其生活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00元标准。

  3、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其生活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80元标准。

  两条意见未采纳

  1、暂不采纳“天然气价格随国际原油价格变化动态调整”的意见。天然气门站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政府无权随国际原油价格变化建立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此,将积极反映和建议。

  2、不采纳“适当降低学校、养老院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的意见。对于此类用户,国家和省明确要求“气价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气的一、二档平均价格执行”。

编辑:孙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