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施行新户籍制度

03.03.2016  07:42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韩波)哈尔滨市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3月1日起施行。哈市围绕“三项核心制度”进行突破性改革,最大限度降低落户门槛,将全面放开二环以外非主城区落户限制,引进人才等可落户二环以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可申请落户;市域内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请居住证。哈市还将合理引导人口流动,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公共服务制度。

   城乡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按照《意见》规定,哈市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居民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村户籍人口的原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不予改变,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义务也不予改变。

   落户制度将更宽松

  哈市将放开非主城区和中小城镇落户限制,实施差异化落户登记制度。在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等城区和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城市功能拓展区以及建制镇中,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目前,考虑主城区人口密集程度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哈市将适当控制主城区人口规模,对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区二环以内区域(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除外),适当控制新增转移人口登记落户。已购置住房或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引进人才,以及转业干部、家属随军、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可以在四个主城区二环以内落户。对主城区其他区域的落户政策比照非主城区执行。

   居住证申请更完善

  哈市还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居住证制度。《意见》规定,在哈市市域内城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即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六大服务;提供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七大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将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配套改革同步推

  为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哈市瞄准现有70多万外来常住人口,同步推出两项配套措施。一是合理引导人口流动,积极引导外来人员落户。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重点保障新生产业项目所需各类管理、技术人才落户;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落户。二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人口集聚区水、电、气、路、通信以及商业网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主城区推动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吸引高素质人力资源落户;非主城区和小城镇通过发展主导产业,扩大就业机会,增强产业支撑和农业转移人口吸纳能力。各相关职能部门也将在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社会养老、社会救助等领域,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编辑: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