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具体执行办法出台

11.08.2015  10:48

  生活报8月11日讯 今年以来,国家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按照国家的部署,哈市已经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开始实施。意见提出,哈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年假应相应提高工资。

   Q1:带薪年休假能休多少天?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意见提出,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各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经部门、单位领导研究审定后执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Q2:哪些情况不享当年年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Q3:不休年假有啥说法?

  1、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2、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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